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亨泰建材800万逾期贷款的背后

编辑:admin 日期:2019-10-08 10:49:40 / 人气:

 2014年5月28日,辉县市亨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辉县农商行借款800万元,利率9.45‰,到期日为2015年5月27日。亨泰建材以自有机器设备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抵押日期为2014年5月27日,登记编号为201400150527。该笔贷款到期后,经辉县农商行多次催要,亨泰建材拒不按约归还。此后,辉县农商行申请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亨泰建材公司抵押给辉县农商行所有的机器设备。拍卖、变卖所得由辉县农商行在800万元借款本金及800万元本金所产生的利息等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亨泰建材公司未提异议。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辉县市亨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辉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编号为201400150527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载明的机器设备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2016年11月12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6)豫0782执1245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执行期间,本院已对该公司在辉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机器设备予以查封。现双方正在协商中,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  
    2013年12月24日,辉县农商行吴村支行与辉县市同济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00万元,月利率为10.85‰,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4日至2014年12月24日。同日辉县农商行与亨泰建材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由亨泰建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二年止,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同济贸易的股东任国成、白素琴,亨泰建材的股东王横X、陈建X分别出具了个人连带责任承诺书,承诺本人愿意承担个人连带偿还责任。合同签订后,辉县农商行依约将300万元支付给了同济贸易。合同到期后同济贸易拒不按约归还,亨泰建材、任国X、白素X、王横X、陈建X拒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上述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从2013年12月24日至2016年1月10日,本金300万元的利息为101.773万元。
    2017年6月30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7)豫0782执10号执行裁定书载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辉县市同济贸易有限公司、辉县市亨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
    2014年12月15日,辉县农商行与河南隆生铜业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辉县农商行为贷款人,隆生铜业公司为借款人,约定借款金额为340万元整,借款用途为购废铜,期限为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月利率为10.75‰;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逾期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同日,辉县农商行又与亨泰建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辉县农商行为债权人,亨泰建材公司为保证人,约定亨泰建材公司为辉县农商行与隆生铜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014年10月10日,刘文X、郭立X曾分别向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个人连带责任承诺书,均承诺,河南隆生铜业有限公司向河南辉县农商行申请贷款340万元,用途购废铜,期限12个月,本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包括全部贷款本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等。。辉县农商行依约将340万元借款本金支付给了隆生铜业公司。截止2015年8月20日,隆生铜业公司支付辉县农商行利息19812.84元,尚欠利息282333.83元未支付。亨泰建材公司、刘文X、郭立X均未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义务。刘文X为隆生铜业法定代表人,郭立X为刘文X之夫。
    辉县农商行依据生效的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1日申请执行,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向隆生铜业、亨泰建材、刘文X、郭立X等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隆生铜业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辉县农商行借款本金3400000元、利息282333.83元(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止),及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8129元、执行费39405元。
    被执行人辉县市亨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刘文X、郭立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
    综上,辉县市亨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欠辉县农商行贷款800万元,还须承担连带清偿640万元及利息。
    那么,辉县市亨泰建材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是否还有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或民间借贷呢?
    亨泰建材实控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7年6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2016)豫0702刑初466号刑事判决书,载明:2013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新乡市开发区化工路新飞花园大门西侧7号接手新乡市开源高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某以月息1.5%-2%的高息为诱饵,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在新乡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然后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其实际控制的辉县市亨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经审计:截止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新乡市开源高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67000元,返还本金152499.66元,支付利息513662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归还部分投资群众投资款,截至目前,造成损失约322.11万元。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20年5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322.1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实际上,有关法律文书记载亨泰建材及其实际控制人王某某早在2011年即已涉诉民间借贷纠纷:
    2011年5月10日,封慧X、王横X夫妻向刘X借款10万元;2012年9月12日,又向刘X借款20万元;
    2011年8月27日,封慧X、王横X夫妻向张巧X借款10万元;2012年9月7日,又向张巧X借款5万元;
    2012年8月21日,封慧X、王横X夫妻向常志X借款10万元;
    2012年12月1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裁定划拨被执行人辉县市XX纺织有限公司、刘风X、辉县市亨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横X银行存款171.5万元。
    2012年12月20日、24日,亨泰建材因经营需要向辉县市腾源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计200万元;
    2013年7月2日,王横某急需资金向焦欣X借款10万元;
    2013年9月1日,王横X向新乡市辉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
    2014年4月份,亨泰建材向王艳X借款200万元;
    2014年4月4日,中原银行辉县支行与亨泰建材签订编号为738D2014D0001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亨泰建材向中原银行辉县支行借款600万元;
    2014年8月15日,中原银行辉县支行与亨泰建材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约定亨泰建材向中原银行辉县支行申请办理17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并提供1190万元保证金,敞口金额为510万元;
    2015年1月7日,娄渊X借给亨泰公司15万元;
    2015年4月22日王伟X借给亨泰公司1万元、2015年5月16日借给亨泰公司2万元、2015年5月18日借给亨泰公司2万元,共计借给亨泰公司5万元;
    2015年4月23日、4月27日吕新X分别借给亨泰公司1万元,同年5月8日借给亨泰公司2万元,共计4万元;
    2015年5月1日,郭韩X借给亨泰公司2万元;
    2014年7月25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辉县市亨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辉县市远大纺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给付尹伯X借款172万元;
    2015年9月16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向亨泰建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偿还王永X借款本金809.0466万,利息36.6767万元;
    2016年6月15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向亨泰建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刘洋X借款本金350万元;
    另,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8日判亨泰建材对河南隆生铜业有限公司应偿还中原银行辉县支行的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306.93634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上可见,亨泰建材及其实际控制人王横X自2011年就涉足民间借贷,且纠纷不断,那么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向辉县市亨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如何呢?贷款资金的流向又是如何监管的?
    亨泰建材总经理陈某行贿辉县信用社副主任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1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载明:2010年,赵某某利用其担任辉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辉县信用社)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分别在获嘉县亢村镇家中以及下乡途中收受辉县市亨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亨泰公司)陈某现金共计30万元,并为该公司办理贷款提供便利。赵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违法所得人民币72.9万元及本田汽车一辆予以追缴。
    据陈某的证言证实,辉县市亨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工商登记的股东为陈某和王横X。亨泰建材在经营过程中先后向辉县信用社贷过好几笔款,先是贷款300万元,后来企业扩建生产线在归还了300万贷款后,又向信用社贷款900万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还旧借新归还了100万贷款,还剩800万元贷款未还。赵某某当时是辉县信用社的副主任,陈某因亨泰建材在辉县信用社有贷款而结识赵某某。
    据亨泰公司的会计李应某的证言证实,亨泰公司主营粉煤灰增压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横X,公司总经理是陈某。陈某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也包括资金调度。2010年左右亨泰公司营销状况不错,现在已经濒临倒闭了。亨泰建材公司在辉县农村信用社有贷款,累计还旧借新换了好多次手续,最后还剩800万元贷款无力偿还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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