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设屋瓦不合格屋顶渗水,施工方、建材老板两者是谁的责任?
编辑:admin 日期:2024-02-29 22:07:36 / 人气:
装修存在质量问题 支付货款后另案起诉
01
2020年3月,刘某新建了一栋楼房,为搞好装修,刘某到某建材店购买陶瓷琉璃瓦装修房屋屋顶和墙顶。之后,建材店老板向刘某推荐了陶瓷材料并介绍潘某等3名装修工人为刘某屋顶铺设琉璃瓦。
工程完工后,刘某发现屋顶渗水,遂与建材店老板协商处理,建材店老板让其联系潘某解决渗水问题。
为解决房屋渗水问题,刘某另行在屋顶上加装了一层挡雨板,并因此拒付建材店琉璃瓦款9854元。建材店老板为此将刘某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某向建材店支付琉璃瓦款。
刘某支付琉璃瓦款后,以建材店老板承揽其房屋琉璃瓦安装施工,理应对安装的质量负责,潘某等3人作为具体施工人对安装质量应负连带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赔偿因工程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
潘某等3人则对刘某提起反诉,要求刘某支付人工劳动报酬11438元。
工程质量鉴定 户主及施工人均有责
02
诉讼过程中,经刘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刘某房屋楼顶琉璃瓦渗水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认为:房屋天花板面渗水原因是琉璃瓦的施工及屋面地板砖铺设方式及工艺不利于水汽、雨水的疏排,容易造成聚集,又因未在原屋面做有防水、防潮措施,从而导致该房屋天花板出现渗水情况。
刘某为此垫支鉴定费15000元,并将其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要求潘某等人赔偿包括鉴定费、重新铺设琉璃瓦拆除人工费在内的因工程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63264元。
铺设屋瓦不合格 最后“白打工”还倒贴钱
03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证据证实建材店销售的琉璃瓦存在质量问题,也无证据证实琉璃瓦与刘某房屋渗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刘某主张建材店承担责任不予支持。
刘某虽然与潘某等3人之间未签订有正式的书面合同,但3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负责刘某屋顶的琉璃瓦铺设,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根据鉴定结论,作为定作人的刘某及实际施工的潘某等3人双方均有责任。
潘某等3人为刘某铺设琉璃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刘某作为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作为承揽人的潘某等3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鉴于双方当事人已失去信任,由承揽人修理或重作等已无实现基础,刘某诉请作为承揽人的潘某等3人赔偿其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鉴于案涉工程量不大,再聘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工程修复或评估势必扩大损失,对当事人均不利,对于刘某损失,应当以恢复原状为限进行计算,故对于刘某主张的重新铺设琉璃瓦拆除人工费30000元,法院不予支持。刘某加盖雨棚系其为防止房屋渗水所致,因此支出的揭雨棚费与潘某等3人的施工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核定刘某的具体损失包括原先铺设琉璃瓦产生的实际费用、拆除琉璃瓦人工费和清除费用,合计27264元。
潘某等3人虽无相关建设资质,但作为常年从事此工作的人员,已付出实际劳动,完成此项工作,但因铺设琉璃瓦的施工方式及工艺问题造成雨水沉积最终渗透屋面,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造成定作人刘某房屋渗水,其作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主要的违约责任。刘某原屋面未进行防渗漏措施处理,平屋面地板砖铺设方式及工艺不利于水汽、雨水的疏排,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确定潘某等3人对刘某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即19084.80元。考虑到虽然刘某在其诉请中未将工程装修人工费用列入其损失范围,但依法可以请求减少报酬,法院对潘某等3人请求支付11438元人工劳动报酬的反诉,按70%责任扣减其应得劳动报酬,即刘某仍应支付潘某等3人劳动报酬3431.40元。
法院最终判决潘某等3人连带赔偿刘某损失19084.80元,而刘某支付反诉的潘某等3人装修人工费3431.40元。
案件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潘某等3人在判决生效后已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并承担了相应的诉讼费和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