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达源建材公司非法占用的1280平方米土地被责令退还

编辑:admin 日期:2019-04-07 14:10:29 / 人气:

《财经瞭望》获得的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9)鄂0281行审38号行 政 裁 定 书显示,申请人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位于大冶市新冶大道24号。被执行人大冶市达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冶市还地桥镇大井村村委会1楼,法定代表人张桃英。
申请人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3月29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的冶土资执罚[2018]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拆除被执行人大冶市达源建材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2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冶土资执罚[2018]177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违法占地后,进行了调查和现场勘察,查清了其违法行为,并于2018年9月6日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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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3日,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冶土资执罚[2018]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80平方米土地;二、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年10月31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就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拆除其在非法占用的12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在10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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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申请人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冶土资执罚[2018]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拆除被执行人大冶市达源建材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280平方米建筑物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大冶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拆除被执行人大冶市达源建材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2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人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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