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桐庐瑶溪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违规占用基本农田

编辑:admin 日期:2019-06-14 09:41:25 / 人气:

日前,消费日报网收到浙江桐庐县瑶琳镇姚村村和东琳村村民反映,桐庐瑶溪建材有限公司长期非法占取上述两村的部分基本农田,用以加工、销售砂石。该公司不仅在基本农田上违规搭建工厂及生活用房,甚至还通过“暗道”形式向分水江内违规排污。村民针对此情况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
图为:桐庐瑶溪建材有限公司
图为:桐庐广隶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红线图
  “姚村村和东琳村村委会在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没有经过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就擅自将我们的土地于2014年‘租’给了桐庐瑶溪建材有限公司。”桐庐县瑶琳镇姚村村和东琳村的几位村民告诉记者,钟贤民在桐庐瑶溪建材有限公司任职期间,“租赁”了瑶琳镇东琳村焦山段约50亩(实际测量为90亩)和姚村村20.48亩土地,“租赁”时间为10年。其中,每亩地的“租金”仅为100—200元。此外,记者通过多位村民证实,桐庐瑶溪建材有限公司所“租赁”的土地早已被桐庐县人民政府确定为基本农田保护区。
  “在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钟贤民(原桐庐瑶溪建材有限公司法人)开办了桐庐瑶溪建材有限公司,用以加工、销售砂石。并在基本农田上违章搭建厂房、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上述村民告诉记者,钟贤民的桐庐瑶溪建材有限公司经营黄沙生意,沙场不仅噪音极大,还将日常经营中产生的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暗道”排入分水江。
  “2018年夏天的时候,我们发现桐庐瑶溪建材有限公司在厂区内部埋了一根排污管道,通过填埋方式将管道隐藏在土地里,而管道的另一端就在分水江里,夜间的时候偷偷排污。”一位村民说,后来村民偷拍桐庐瑶溪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被他们安排在岸边的巡逻人员发现后,该公司便更换了排污管道的位置。“他们很隐蔽,一般非法排污管道的位置,都只有股东和部分内部工作人员才知道。”以为村民对记者说道。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从《桐庐县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办法》查询到,分水镇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属于当地在用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图为:村民提供的钟贤民与原东琳村书记皇甫权国签订的“租赁”合同
  对于村民们反映的问题,6月5日,记者致电东琳村村委主任吴世军。对于桐庐瑶溪建材有限公司“租赁”东琳村部分基本农田的事实表示认可。“这块地早在十几年前就已经租出去了,当初怎么签订的协议我不了解,那时候我还没有当主任。2017年我才担任东琳村村委主任。”据吴世军介绍,早在2007年左右,东琳村便将部分基本农田租了出去,当时由东琳村书记童关平签署的协议。“当时村民跟村里肯定是有协议。具体多少钱我也不知道。2014年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具体我也不清楚怎么支付村民租金,可能是十年或者五年才付一次。之前费用都是交到村委的,村里在支付给村民。”吴世军告诉记者。
  姚村村村委主任夏云良在接受采访时,针对记者询问“姚村村租赁给桐庐瑶溪建材有限公司的土地性质”的问题,夏云良表示:“农保田。”记者了解到,夏主任口中的农保田是基本农田的简称,若要转为非农用途,不管面积大小都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非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一般是没有资格使用这些土地的。
  随后,记者从部分村民口中了解到,“2007年东琳村的50亩土地以每亩100元的价格租给了钟贤民,后来2014年,皇甫权国担任书记时,又以共计每年10000元的价格继续租给了桐庐瑶溪建材有限公司。”
  那么,桐庐瑶溪建材有限公司长期在基本农田进行生产并排污是否违法、瑶琳镇姚村村和东琳村村委会与桐庐瑶溪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为次,记者采访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天雨律师。
  “首先,就租赁人员钟贤民而言,他租用的镇姚村村和东琳村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但他的工厂却进行工业生产,涉嫌更改土地使用性质。此外,其所在的工厂违规排污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罪,村民可以报案处理。”张律师表示,村集体和租户都无权改变土地性质,基本农田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钟贤民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 其结果必然会严重冲击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其次,就村民反映的瑶琳镇姚村村和东琳村村委会并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征求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将村民的基本农田租赁给钟贤民,张律师也认为属于违规行为。“村集体是民事主体,没有征地的权利。”他对记者说道。
  第三,张律师认为,瑶琳镇姚村村和东琳村村民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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